說明:本文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二輪土地承包期內,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入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發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問:二輪土地承包期內,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入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發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可見,即使承包農戶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發包方也不得據此收回承包地。
因此,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入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