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問答|房產繼承,如何完成過戶手續?
房屋過戶,一般基于三種原因,一為買賣,二為贈與,三為繼承。對于前兩種過戶方式,因為房屋的原產權人的直接參與,當事人各方意愿便于查明,因此對于受讓者的受讓權利并沒有經過過多審查。而對于繼承公證,因為房屋原產權人缺失,則需要對繼承權利予以更為嚴格的審查。在過去,掌握房屋登記審批權利的行政機關認為因為房屋管理部門缺乏進行這種權利審查的人力和能力,所以把這種審查義務交給了公證機構和法院,通過繼承權公證和繼承糾紛訴訟,先行確認繼承人的受讓權利,然后再由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權屬變更登記。
按照現有的公證費收費標準,辦理繼承權公證一般需要先進行房屋評估,然后在此基礎上再繳納房屋價值2%的公證費用。這筆強制開銷一直讓當事人詬病不已,而還有一些繼承人為了規避過高的公證費,選擇進行沒有糾紛的繼承糾紛訴訟,明顯損害了司法判決的權威性和真實性。另外,由于公證所需的材料繁瑣,內容龐雜,很多情況下繼承人根本無法湊齊所有必要的材料,個別情況下,出現過死板的公證機構要求為已經推算為180歲的被繼承人的父輩開死亡證明的荒謬事件。
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改變了這一情況,該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繼承不動產的,應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而公證材料和生效法律文書僅為可選的提請材料。作為配套措施,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宣布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屋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此規定是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繼承過戶必須要進行繼承權公證的明確依據。從此房管部門便再也沒有強制要求進行過戶前繼承權公證的權利了。
簡單講,一改之前將繼承權審查強制性交給公證機構的做法,繼承人如今可以直接去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了。
具體來看,如今辦理繼承過戶有以下幾種方式:
1.遺囑繼承或遺贈
繼承人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
2.協商繼承
協商繼承是指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房屋過戶。
3.公證繼承
公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此種情況與原來要求相同)
其中,繼承公證需要帶的資料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需提交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書;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繳納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或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4.訴訟繼承
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來源:瑞瑾法律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