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房屋被拆遷 5兄妹能共同繼承嗎?
對于大部分中國家庭來說,房屋是家庭財產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親人離世,房產是最重要的一筆遺產。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那么,當被繼承的房屋為拆遷房時,該怎么辦?今天的案例為您解析相關法律問題。
4個妹妹起訴大哥 要求共同繼承房產
老徐早在2003年就去世了,其老伴于2014年9月去世,二人共生育了一個兒子和四個女兒。自從兩老去世后,5兄妹為遺產的分配事宜爭執不下,為此還鬧上法庭。
四個女兒作為原告起訴大哥,認為父母生前共有房屋兩套,分別為:廣州海珠區的和越秀區的房屋各一套,其中海珠區的房屋已經拆遷,并以父親名義登記,現尚未回遷。四個姐妹委托兄長,代理解決該房屋相關事宜。四姐妹認為,她們對父母親已盡到了贍養義務,對父母遺留的財產有合法繼承權。但大哥以家中長子的身份,拒不配合其他繼承人分割父母的遺產。故她們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回遷房及相關補償款等由5兄妹共同繼承。
大哥出庭應訴,稱廣州海珠區的回遷房屋由父親和叔叔各擁有二分之一,即使要處理,也只是繼承父親擁有的二分之一產權。大哥稱,兩被繼承人生前均和他們一家同住,他們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法院
一審不處理拆遷房 屬程序錯誤需重審
對于涉案的被拆遷房屋,一審法院查明了該房屋已于1998年被廣州某開發有限公司拆遷,目前尚未回遷,且由老徐和其一兄弟各占二分之一產權。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房屋均已被拆遷,尚未回遷,物權亦隨之消滅。4個妹妹的起訴已喪失權利基礎,故雙方要求繼承上述房屋,法院不予處理。
該案上訴至中級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相關的回遷安置請求權是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在老徐去世后,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故原審判決對涉案回遷房屋由5兄妹共同繼承的訴訟請求不作處理,依法屬于遺漏處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屬于程序錯誤,因此發回一審重新審理。目前該案還在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過程中。
法官說法
請求回遷安置的權利可被繼承
法官表示,本案為法定繼承案件,依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本案的被繼承人均沒有立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故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依據在于,我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點:“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雖然房屋已被拆遷,但向相關單位請求回遷安置的權利不會因房屋被拆遷而喪失,該項請求權屬于以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的一種,依法能被繼承,因此5兄妹作為合法繼承人有權利繼承相應的債權請求權。(來源: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