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權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請看下面分解
導讀:公房承租權是否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公有住房承租權逐步允許轉讓、轉租、上市交易的經濟價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了獨立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公有住房承租權逐步允許轉讓、轉租、上市交易的經濟價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了獨立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
案情:原告李某達的父親李某與被告向某于1998年結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由重慶第三棉紡織廠福利分配給李某的公有住房。2008年李某去世,向某繼續獨自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生活并負擔相關的租賃費用。2013年該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拆遷人按規定對承租人向某進行了拆遷補償安置。
原告李某達認為該公有住房承租權具有經濟價值,可占有、使用、收益,應與其他財產一樣進行繼承,因此自己對該公有房屋承租權及其轉化得到的經濟利益享有繼承和分割的權利。其父李某去世時未對該公有住房承租權進行遺產分割,故李某達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訴爭的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遺產分割。
裁判: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死亡后,該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以遺產方式進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繼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該公有住房承租權上,雖然后來該公有住房進行了拆遷和產權調換,但原告并未喪失對該承租權及其轉化的利益的繼承權,故原告依然可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分割。
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賃權的公益保障性還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某與原承租權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該公有住房內,故在分割時應當對被告向某予以多分。根據拆遷安置房約定價值、產權調換時的價值以及向某補交房屋安置時的差價等情況,判決訴爭公有住房房屋歸被告向某所有,被告向某支付原告李某達房屋折價款8萬元。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傳統民法上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承租權是不同的。(來源:微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