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 遺囑一定能避免繼承糾紛嗎?
案情簡介
王某的父母早年從外地來京,并購置了位于昌平區的兩間平房,王某是哥哥,還有兩個妹妹。王某結婚后,搬出另過。不久,王某父親病逝,母親與兩個女兒繼續共同生活并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后來,其長女和次女先后出嫁,母親便獨自生活,直至病故。母親去世前立下公證遺囑:“將房屋我應有的部分都留給我的大女兒。”而且將房屋產權證也交給了長女。
王某在母親去世后不久因與妹妹協商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要自己應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與此同時,小妹則表示將自己應繼承的房屋產權贈給姐姐。而大女兒認為:“母親立有遺囑,并沒有哥哥的份額。而且原告起訴已超過《繼承法》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王某父親去世后,王某母親和三個子女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兩間房中二分之一的份額應歸王某母親所有,而另二分之一作為王某父親的遺產應由母親及3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占八分之一份額。
王某父親去世后,兩間房始終未做分割,一直處于共有狀態,其中有王某和次女對其父遺產的法定繼承份額。根據王某母親的遺囑,她只能處分歸她所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即所有的兩間房的八分之五的產權由其長女繼承,加上小女兒將其應份得的八分之一產權贈與其姐,則大女兒共享有兩間房八分之七的產權。而王某還有兩間房八分之一的產權。
王某請求分割屬于自己的份額,包含確認其大妹妹侵犯其所有權和析產兩項請求,故本案原被告爭議的不是繼承權糾紛,而是由繼承引起的侵權和析產糾紛。因此被告關于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站不住腳。
考慮到爭議房屋面積較小,不便分割,律師建議可由大女兒折價支付給王某相當于房產八分之一的房價款,兩間房的所有權歸大女兒所有。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建議。
來源:家園文化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