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去世后廉租保障房被收回,其廉租房租金可依法繼承!
---冷某、高某1與高某2繼承糾紛案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授權發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18-061總第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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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廉租房租金 合法財產 遺產 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
【要點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的規定,案涉被繼承人于2014年4月21日去世后,其于2013年5月9日所交納的廉租房的租金56792.5元屬于遺產,依法可以被繼承。
【當事人信息】
原告:冷某、高某1
被告:高某2
第三人:某市房產管理局
【案情簡介】
高某(已故)與案外人李某于1981年8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高某2,雙方于2010年12月10日經法院判決離婚。2013年7月15日,冷某與高某登記結婚,二人的婚生子高某1于2013年4月13日出生。2013年5月9日,高某與某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交納了租金56792.5元,取得了一棟廉租保障房。2014年4月21日,高某因病去世,后該市房產管理局將此房收回。高某父母均已去世。
冷某、高某1起訴請求:依法分割繼承高某的遺產56792.52元。
【法院判決】
保管于某市房產管理局處的被繼承人高某名下的房租款56792.5元歸冷某、高某2、高某1所有。冷某、高某2、高某1每人各分得18930.8元。
【案件解析】
已交納的廉租房的租金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同一順位繼承人按均等份額予以繼承!
本案屬于法定繼承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關于“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的規定,高某于2014年4月21日去世后,其于2013年5月9日所交納的廉租房的租金56792.5元屬于高某的遺產,依法可以被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關于“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和第十條關于“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規定,經查明,冷某與高某于2013年7月15日登記結婚,故本案中冷某(妻子)、高某2(女兒)、高某1(兒子)系高某的法定繼承人,且屬于同一順序繼承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關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規定,冷某、高某2、高某1對56792.5元的遺產應按均等份額予以繼承。高某繳納的56792.5元在某市房產管理局保管。
綜上所述,冷某、高某2、高某1依法對高某的遺產56792.5元依法享有均等的繼承權。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