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宅院婚后拆遷,男方不出錢≠對所得安置房沒有出資、不享有所有權?!
——張某等與李某共有糾紛(再審)法律解析系列之一
【關鍵詞】
婚前財產 共有房屋糾紛 拆遷安置房 拆遷安置補償 優價購房 市價購房 離婚分割 共有財產 產權調換 安置費用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物分割 產權歸屬 頂替拆遷
【要點提示】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變為共同財產。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按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本案系婚前宅院,婚后拆遷,所得安置房三套是如何取得(補償、出資)的,離婚該如何分割?分割時差價計算標準為市價還是優惠購房價?案涉房屋究竟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提審)一波三折,最終法院會如何認定各方權益歸屬?敬請關注本案例系列解析…
【當事人信息】
原告: 李某(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被告:張某(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被告:張某1(再審申請人)
【案情簡介】
張某1、張某2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張某。
1998年11月,某國土局向張某2(張某母親,張某1的妻子)發放宅基地使用證,該證載明家庭人口為3人。宅基地面積為116.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為180平方米,產權來源為自建。
2002年10月,張某2死亡,張某向某國土局申請宅基地變更登記,變更為張某為戶主,家庭人口為2人。宅基地及房屋面積同上。
2005年2月,張某與李某結婚。2005年3月李某將戶口從A市樂民村3組遷入張某所在的B市躍進村2組,單獨立戶。
2005年4月,街道辦與張某1簽訂《安置協議》、《過渡協議》。在《安置協議》、《過渡協議》上均載明:一、原產權180平方米由張某2、張某、張某1組成;二、戶主張某2死亡,由李某頂替。張某1方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人口數為3人。
2008年4月,張某與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
2009年3月,張某、張某1、張某代李某與某國土局簽訂《征地協議》,該協議書載明:甲方(某國土局)拆除乙方(張某1等三人)位于本市某鄉躍進村3組的住房,其《某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載正房面積為180平方米,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為張某、李某、張某1。甲方以1號46.57平方米、2號76.20平方米、3號70.99平方米的3套房屋共計193.76平方米對乙方進行安置。乙方應補甲方安置款26248元。2009年3月,張某補交安置款26248元、有線電視入網費、天然氣初裝費共計36388元。
現2號房、3號房登記在張某名下,共有方式為單獨所有。1號房登記在張某、張某1、李某名下,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
2013年10月,李某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與張某、張某1共拆遷安置三套房屋屬共有財產。現因離婚請求分割,將2號房歸李某所有。
【案情補充】2009年3月,張某1作為代表進行了安置費用結算,張某、李某、張某1應安置面積180平方米,實際安置三套房屋面積193.76平方米,應安置面積180平方米應付房款252000元,折合每平方米1400元,超面積13.76平方米應付購房款26248元,折合每平方米1907.60元。應安置面積購房款由征收單位給付貨幣化安置款216000元和政府補助36000元兩項沖抵。張某、張某1按有線電視入網費每套180元和天然氣初裝費每套3200元支付了10140元。李某因毒品罪被判重刑,正在監獄服刑。
【法院判決】
【一審】:
一、判決【?】號房歸李某所有【后文揭秘…】;
二、【?】支付給【?】房屋補償款【?】元【后文揭秘…】;
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號房歸李某所【后文揭秘…】;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反轉…】;
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再審】:
一、撤銷【再反轉…】;
二、判決【?】號房歸李某所有【后文揭秘…】;
三、【大反轉…】【?】支付給【?】元(房屋購置費用)【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女方婚前宅院婚后拆遷,男方不出錢≠對所得三套安置房沒有出資、不享有所有權?!
李某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與張某、張某1共拆遷安置三套房屋屬共有財產。
張某、張某1認為,李某不是安置對象,未支付任何資金,對涉案三套房屋不享有所有權。
一審法院認為,《征地協議》第三條載明,用房屋拆遷補償款抵扣優價購房款,則在房屋補償款中已經包含了李某的補償款,故對張某、張某1所述李某未實際出資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2死亡之前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面積為180平方米,土地征收后應安置的房屋面積也是180平方米,且在180平方米內應付購房款和貨幣化安置款及政府補貼兩項沖抵,實際類似于產權調換。夫妻一方的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變為共同財產,在安置中李某非征地中面積調換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并不能享有產權調換的安置方式的利益,李某不享有貨幣化安置費。土地征收中支付的過渡費和搬家獎勵,雖然都由張某領取,但因確實自行租房過渡,應認定為已經消耗,不能視作李某繳付的費用。
再審法院認為,《安置協議》、《過渡協議》、《征地協議》系各方自愿達成,協議內容亦符當地規定,對參與拆遷工作各方均具有拘束力。按照拆遷安置政策和上述約定,本案拆遷安置工作分為拆遷安置補償和優價購房兩個程序。拆遷方一共補助張某1、張某、李某三人252000元,該款包括拆除原屬于張某1、張某房屋的賠償、補償款192000元,及每人20000元的獎勵、補助款。因被拆除的房屋屬張某1、張某二人所有,李某不應享有房屋拆遷的賠償、補償款,僅享有20000元的獎勵和補助款。即在拆遷方給付的252000元拆遷賠償、補助款中,李某個人財產為20000元。按《安置協議》和《征地協議》約定,被拆遷戶享受優價購房,優價購房按人均60平方米,每平方米1400元計算,張某1三人共購房193.76平方米。包括優價購房180平方米,市價購房13.76平方米。優價購房的180平方米屬張某1等三人共有,其中李某出資20000元,張某1、張某出資232000元,市價購房13.76平方米系張某1、張某出資購得,李某無出資。
【涉案法條】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扣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