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易居律師團案例庫19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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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就是20余年,借出容易收回難!
六旬老漢訴請返還出借的承租公房,法院為何不支持?
----張某等占有物返還糾紛案(二審)法律解析
【關鍵詞】
占有物返還糾紛 公房承租 出借居住 騰空返還
【要點提示】
法院認為借住人入住涉案房屋是經出借人同意的,雙方系親屬關系,且借住人已在此居住20余年,并在此結婚生子,借住人之妻、之子亦一直在此居住,三人又無其他住房,故暫時不具備騰房條件。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某3(被上訴人)
被告:張某1、劉某、張某2(上訴人)
【案情簡介】
張某4(已于2008年去世)共有三子,即張某5、張某3、張某6。張某1系張某5之子;張某1與劉某系夫妻關系,張某2系張某1、劉某之子。
涉案房屋系某區房管所管理的公房,承租人為張某3。張某3承租房屋后,張某1自1992年便在此居住,并結婚生子。現涉案房屋仍由張某1、劉某、張某2一家三口居住。
張某3訴請:張某1、劉某、張某2將涉案房屋騰空交還。
【法院判決】
【一審】
張某1、劉某、張某2將涉案房屋騰空交予張某3。
【二審】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張某3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將承租的公租房出借他人居住,20余年后訴請騰空返還,為何法院不支持?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涉案房屋系張某3承租的公房。張某3作為承租人有權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支配,現其要求張某1一家三口騰房的請求,于法有據。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張某3與張某1系叔侄關系。張某1自1992年就在此居住,其入住涉案房屋系經張某3同意的。雖然張某3在二審訴訟中否認張某1入住涉案房屋系經其同意的,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張某3的起訴狀中明確載明,因張某1進京無處居住,張某3作為張某1的叔叔將涉案房屋交予張某1居住至今。鑒于張某1入住涉案房屋是經張某3同意的,張某1與張某3又是親屬關系,且張某1已在此居住20余年,并在此結婚生子,張某1之妻、之子亦一直在此居住,三人在本市又無其他住房,故法院判決暫時不具備騰房條件,
另,法院認為,張某1一家應當積極尋找房源,盡快創造為張某3騰房的條件,同時與張某3多溝通協商尋求多種解決問題的途徑。張某3亦應多從親情及家族歷史的角度考慮,盡量與張某1一家協商解決騰房事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