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賣房并聲明擔責 買方非善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件當事人】
原告周先生、被告宋女士。
【基本案情】
妻子宋女士因夫妻關系惡化,獨自通過房屋中介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出具聲明,如日后發生糾紛由宋女士一人承擔。丈夫周先生得知后,將妻子和買房人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做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原告周先生與被告宋女士登記結婚,2011年取得昌平區一處房屋的所有權。2012年11月,宋女士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當場出具書面聲明,該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間發生任何糾紛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擔,與王女士無關。一周后,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與宋女士一起辦理了網簽。
周先生訴稱:訴爭房屋是他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無權私自轉讓。妻子與王女士的行為侵犯了周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他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妻子和王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宋女士辯稱:她和周先生兩人隨時可能離婚,家里經濟有些拮據,自己這才想到把房子賣了。當時房屋中介也在場,大家都知道房產是夫妻共同的,為此,中介公司還讓她出具了一份書面聲明。
被告買房人王女士也辯稱:不同意原告周先生的訴訟請求。她與宋女士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房款也已經支付了97%以上。宋女士曾說過家里是她做主,并為此出具了聲明。此外,房屋的相關手續中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作為善意第三人,王女士認為,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裁判】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明雖然登記為宋女士單獨所有,但為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宋女士對于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項應使原告周先生知曉并取得其同意。宋女士未經丈夫周先生的同意,即與第三人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房人王女士經中介工作人員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益,且在對原告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進行審查的情況下仍然與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不具備第三人善意購買的條件。因此,原告周先生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宋女士與買房人王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劉海淵
原標題:夫妻一方擅賣房產 買方簽署免責聲明難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