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北京商業、寫字樓將全面限購,買了房還能退!
摘要:本周“北京商業、寫字樓將在北京全面實施限購”的小道消息不脛而走,開發商一方面通過銷售人員向購房者透露此消息,描述限購前購買此類物業的大好“錢”景,同時又偷偷醞釀降價,因為在開發公司看來在限購前如果不能成功去庫存,那么項目將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開發公司對著鏡子握緊拳頭說:“一定不能砸手里。
案情簡介:2016年6月12日,張女士在北京市順義區某商業樓盤查看是否有值得投資的房產項目。在介紹樓盤過程中,銷售人員向張女士透露了“絕密消息”:2016年6月15日凌晨,北京市將對商業寫字樓全面限購,再不買過了15日就再也買不到了。張女士聽了心里一驚,在和家人進行短暫商量以后決定購買本商業的兩套房產并在當天繳納了首付款70萬同時辦理了網簽手續。誰知第二天早上,張女士就得知旁邊的樓盤每平米降價兩千,后張女士得知在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公司也已經向銷售渠道發出了降價通知。
房產一夜之間貶值20萬,張女士認為受騙了,與開發公司交涉要按照新的價格履行合同,得到開發公司很生硬的拒絕。張女士當面咨詢了筆者后,決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觀點:本糾紛中,張女士應該如何進行維權?無外乎兩種處理方式,第一是以新的較低的價格履行合同;第二就是放棄購買。
一、以新的較低的價格成交無可行性
以新的價格進行成交,在法律上屬于變更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本案當中,張女士和開發公司幾次協商后都不歡而散,顯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價格條款不能輕易更改。
另外,張女士是否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讓開發單位接受新的價格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請求內容必須明確。在售商品房雖然有一個均價,但是每套房產價格會因為戶型、面積、朝向、裝修、樓層不同而有所浮動。作為原告的張女士對這個價格是不可估算的!
綜上,張女士起訴以新的價格成交的訴訟手段并不可取。
二、 張女士是否可以放棄購買?
實現放棄購買的目的,有三種途徑:一種是否定合同效力;另一種方法是解除合同,最后一種方法是撤銷合同。
(1)《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本糾紛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項目手續齊全,合同的簽訂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以及國家的利益,并未觸犯法律的效力性規定。
(2)張女士無權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當中,并未出現足以讓張女士獲得解除權的事項出現。
(3)撤消合同是唯一的選擇
合同有效,不能解除合同,那么撤銷合同是唯一可能達到退房目的的法律手段。如果北京市政府并沒有在2016年6月15日發布商業寫字樓限購令,那么很明顯銷售的誘導屬于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4條規定,受損的一方也就是張女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反之,如果限購令真的“如約”發布,開發公司也難逃欺詐嫌疑。
合同簽訂同時,公司已經向銷售渠道發布了降價指令,一夜之間張女士所購房產貶值20萬元。在簽約當時,開發公司有義務將項目的重大信息向張女士披露,以便張女士做出正確的選擇。但是銷售人員卻采取了隱瞞的方式誘使張女士簽約。
如果在簽約時,張女士明知項目單價已經下調,那么張女士不可能與開發公司簽訂高價合同。簽訂合同的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不平衡。很明顯這是一份飽含欺詐和顯示公平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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