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共有場地設停車位 停車費判屬全體業主
物業公司在小區空曠場地上修建收費停車位,業主委員會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主張停車費屬全體業主共有。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物業返還業主委員會停車費15萬元。
某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為某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在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占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場地設置地上收費停車位,小區為此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形成《業主大會決議》,要求物業公司返還以收取的停車費,物業公司據還被訴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被告認可所設置地上停車位系占用業主共有的場地,故小區地上停車位應為全體業主共有。被告利用地上停車位所獲得收益應當返還全體業主,但應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潤。故判決扣除物業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潤,將剩余停車費15萬元返還全體業主。
法官釋法: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所收取的停車費收益,扣除物業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潤后,應返還全體業主。
(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作者:孫劍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