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不能分家析產,只能作為遺產繼承!
拆遷補償款的糾紛歷來都是熱點,但是,本期我們要探討的重點是從拆遷補償款的角度看看分家析產與遺產繼承的區別。分家析產中往往含有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法律行為,所以嚴格區分兩者有著重要的意義。
案情介紹
杜蕊和汪浩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育有一子汪學斌。為了給兒子汪學斌更好的學習和居住環境,汪浩夫妻在學校附近購買了一套公寓。2010年3月汪浩去世。2011年汪浩與杜蕊購買的上述房屋被拆遷,拆遷補償款共計180萬元被杜蕊領取。汪學斌其妻認為該拆遷補償款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汪學斌應有其份額。在妻子的強勢要求及鼓動下,汪學斌遂將杜蕊訴至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即依法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180萬元。
審理結果
訴訟中,原告汪學斌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其父親汪浩的遺產。法院審理中支持了汪學斌變更的訴訟請求,最后判決:被告杜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原告付汪學斌45萬元,并駁回汪學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首先,該案涉案拆遷款180萬元應當屬于杜蕊和汪浩的夫妻共同財產。汪學斌沒有該拆遷房的產權份額,對該房屋的拆遷款并非包含汪學斌在內的家庭共有財產,故對于該180萬元不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作為杜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其次,因汪浩去世,那么其與杜蕊的夫妻關系解體并產生遺產繼承的發生。在該拆遷補償款180萬元中,有一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杜蕊取得,另外90萬元應當作為汪浩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汪浩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杜蕊和汪學斌二人,且這二人對遺產90萬元享有等額繼承權利,即各繼承45萬元。
遺產繼承與分家析產的主要區別有:
1、引發遺產繼承和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不同。遺產繼承是由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引發。分家析產是由于家庭成員因為一定的生活和生產需要等各種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所引發,而人的死亡僅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
2、兩者所處分的財產的性質不同。遺產繼承中繼承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分家析產中所涉及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
3、參與的人員不同。遺產繼承中的參與人是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而分家析產中的參與人員是財產的共有人。
4、兩者產生的時間不同。遺產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時開始,而分家析產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對此沒有限制。遺產繼承與分家析產雖然都導致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但是兩者有原則上的區別,且分家析產中往往含有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法律行為,所以嚴格區分兩者有著重要的意義。從上述遺產繼承與分家析產的主要區別來看,本案應屬于遺產繼承,法院在此基礎上認定原告汪學斌對拆遷款中的45萬元享有繼承權是正確的。
(來源:法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