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單位福利房、限購商品房能否繼承?
近年來,隨著房產的價值不斷攀升,房產問題成了時代熱議的問題。“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間成了新興的社會名詞。在動輒百萬的房產面前,房屋由誰繼承成了很多房主心中的心病,而法院審理的關于特殊房屋繼承問題的案件也逐漸多了起來。
一、家庭宅基地自建房,成年子女是否有份?
【典型案例】
在農村宅基地上建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是農民居住最重要的房屋來源。王武與楊秀夫妻倆就于1987年在所分的宅基地上搭建房屋。建房時兒子王晨與女兒王麗都已成年。王晨幫助父親一起蓋房、楊秀負責采購原料、王麗負責做飯。經過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間房屋相繼建成。后王武與楊秀相繼去世,并留下遺囑將六間房屋留給自己的兒子和兒媳繼承。女兒王麗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份額。
【法官說法】
農村房屋權屬歸屬繼承糾紛在遠郊區縣繼承案件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一般來說,農村房屋的建造年代都十分久遠,同時建房人之間都存在特定的血緣關系,建房時的出資情況很難說清楚,這也成了司法審判的難題。
負責該案的法官認為,很多人認為只有在家庭建房時候出錢或者親自參加勞動,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而實際上司法實踐中認為,家庭成員只要在建房時已經成年且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就視為其在建房過程中出資出力。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予以否認。例如,在建房時某成員正好在外地工作且并未對家庭進行資助或者因刑事犯罪被剝奪人身自由等情況。
具體到本案來說,王武與楊秀夫妻倆以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本身沒有問題。但建房過程中,王麗也做出了自己的貢獻。雖然王麗僅僅是通過做飯的形式完成相應的“后勤保障”,但是這看似簡單的形式卻解決了王武等三人的后顧之憂,也是對建房這一“家庭工程”的分擔,應視為對于房屋建造出資出力。所以法官綜合王家人在建房時貢獻大小進行酌情分配,將南側半間判為王麗所有,其余歸哥哥王晨所有。
二、單位福利分房是否專屬于我個人?
【典型案例】
1989年8月,王清所在單位開始出臺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方米520元的價格出售單位的房屋。1990年3月28日,張芳帶著自己10歲的孩子張松與王清登記結婚。1991年底,王清湊齊了3萬余元購買了單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張芳于2011年因病死亡。張芳死后,王清與張松因家庭瑣事關系日益緊張。后張松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母親張芳的遺產份額,對房屋進行重新分配。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屬于自己個人財產。
【法官說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時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獲得與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產權人認為房屋的產權專屬于自己。但實際上,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房屋等不動產的產權認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后這一特定時間進行判定,對房屋產權的性質并無明確要求。具體本案中,雖然王清單位在1989年就開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時王清由于經濟原因并未購房,而是在自己與張芳結婚近1年后才購買房屋,房屋的取得已經在婚后,所以對于該福利房屋張芳具有相應的產權份額。
三、限價房購買資格我是否能夠繼承?
【典型案例】
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成為高房價下很多“夾心層”的選擇。王平就在2011年與當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準備購買該區的某限價商品住房。但是在房屋產權登記之前,王平因車禍喪生。王平之子王歡要求繼承父親的購房資格,代替父親履行該限價房屋預售合同。
【法官說法】
限價商品房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是國家給予某一特定群體購房的優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質。實踐中,各地對于購買限價房的資格均有嚴格的限定,包括個人收入和無房證明等條件限制。
本案中,王平是以個人身份申請限價房資格并獲得批準,王歡并非該房產的共同申請人,所以該房屋購買資格僅專屬于王平。實際上,如果以王平父子兩人名義共同申請,兩個人的收入情況和產權證明都可能不符合限價房的資格要求,更加無法取得購房資格。所以法院最后認定,王歡無權繼承該購房資格。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