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后拒復婚 房子究竟該歸誰?
父母為兒子買房支付了購房首付款,但在兒子離婚后,房子卻歸了前兒媳。父母不滿,起訴要求確認兒子與前兒媳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處分的約定無效。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件。
何甲與張某系夫妻,何乙系二人之子,何乙與王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2013年3月28日,何乙、王某購買了位于石景山區的一套房屋,支付購房款13萬余元,剩余的28萬元以何乙、王某的名義貸款。
然而距離買房才一年多時間,何乙、王某就于2014年10月30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屬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該套房產歸女方王某所有,房屋貸款由何乙、王某共同承擔。
二人離婚緣由究竟為哪般?何乙稱,與王某離婚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當時考慮是“為了躲避信用卡還貸的債務糾紛,離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但王某拒絕復婚,以“何乙經常夜間酗酒至夜不歸宿,對家庭及孩子極不負責”、“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更無和好可能”為由,霸占了涉案房屋。
得知這一情況,何乙父母訴至法院,以首付款是其二人所出,涉案房屋應有其權利為由,要求確認兒子與前兒媳離婚協議中對房屋進行處分的條款無效。何甲與 張某訴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何乙與王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私自將買房首付款及裝修費白白送給王某,我們現蝸居在公租房里勉強度日”。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何甲與張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房屋中有其權利,且無權處分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判決駁回了二人的訴訟請求。
老夫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 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何乙、王某與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的首付款雖來源于何甲與張某,但二人并未明確表 示該筆款項系其二人的出資或者是對何乙一人的贈與,故應當認定為是對何乙、王某夫妻雙方的贈與。
此外,由于訴爭房屋的后續貸款均由何乙、王某償還,故訴爭房屋應當認定為何乙、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何乙、王某在協議離婚中對訴爭房屋的處分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自愿處分,并未涉及何甲與張某的利益,其無權主張離婚協議中處分房屋的條款無效。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