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分享:"假離婚"假戲真做,上法庭被判"凈身出戶"
一、來龍去脈
為了買房,許多夫妻無所不用其極,陳亮(化名)夫婦也是其中一對。為了規避相關政策,陳亮與妻子假離婚后買房成功;然而,離婚后的妻子卻不愿復婚,依照離婚協議他面臨“凈身出戶”的后果。
在妻子明確拒絕復婚后,陳亮以《離婚協議書》上的女兒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意見并非其真實意思為由,于2016年9月向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起訴妻子劉芳。
但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婚姻法,辦理離婚手續僅須男女雙方自愿即可,無須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無須考慮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理由。故陳亮、劉芳于2015年9月25日辦理離婚登記,雙方自該日起已解除夫妻關系。因此,原告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關于《離婚協議書》是否存在欺詐的情形,法院認為,陳亮、劉芳對于是否離婚已達成一致意見,且經民政部門審核,即使如陳亮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亦是雙方一致同意為規避政策而離婚,故不存在欺詐。原告又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后復婚,但現被告不同意復婚,表明被告并非自愿同意復婚,因而即使雙方曾約定復婚,該約定因違反被告的自愿而無效。對于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曾就該問題有其他約定或附有其他條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陳亮主張離婚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情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采納。
法院特別指出,若如原告陳亮所述其辦理離婚登記是為規避銀行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則離婚登記雖然規避了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但同時產生了財產已實際歸被告所有、被告對財產具有完全支配權、被告可自由選擇復婚或不復婚。征信審查是銀行為確認貸款償還能力而進行,限購政策是國家為控制樓市而頒布,原告選擇以登記離婚的方式規避,既與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風險。原告既然愿意承擔風險而選擇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后財產歸被告、被告不愿復婚的后果則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所以,海珠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亮的全部訴訟請求。陳亮上訴后,廣州中院近日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最終,陳先生還是“凈身出戶”!
二、專家提醒:法律無“假離婚”一說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的法官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 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并無“假離婚”一說。一旦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必須按簽訂的離婚協議履行,不能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為由不履行離婚協議。且一旦辦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就屬單身,均可自由與其他人登記結婚,而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即使約定何時復婚,該約定亦屬無效。
“假離婚”只是大家通常的說法,客觀上是不存在的,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關于假離婚的規定,如果夫妻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這個離婚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三、法律后果:“假離婚”易人財兩空
假離婚的背后,多隱藏著一些不為外人所知的“秘密”,其風險不言而喻。法官提醒,由于現行的征信審查和房屋限購政策,不少家庭選擇通過“假離婚”方式進行規避。若雙方以規避限購政策為目的離婚, 一方愿意承擔風險辦理離婚登記并“凈身出戶”,則離婚后對方不愿意復婚、財產歸對方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從法律的角度講,不建議‘假離婚’,因為風險太大。”游植龍說,一些當事人企圖通過所謂的“假離婚”達到買房、給小孩上學等目的,可能確實得到了一些利益,但相比收益來說,風險更大,而且這種行為本身是對婚姻關系的損害,同時作為父母也沒能給孩子樹立榜樣。
附送常識: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竟有這6大隱患
不少家長買房的時候,因“各種原因”選擇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過,有必要提醒這些“用心良苦”的家長們,你們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卻沒意識到它的弊!
一、為什么都想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
1、規避稅費。將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贈予、繼承等既省錢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征收遺產稅;
2、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后路。有些家長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在經營良好時提前策劃,以孩子名義購置房產,如果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給自己保留一部分東山再起的資本,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后路。
3、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愿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出于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4、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二、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卻存在各種風險隱患!
1、【案例】撫養權之爭與背后的奪房大戰
周女士與丈夫感情亮起紅燈。離婚協議簽訂一切順利,可問題出在了孩子撫養權上。早在孩子5歲時,夫妻倆就把一套房產登記在了兒子名下。生意人可謂用心良苦,把房子放在兒子名下,一來可以給自己和孩子留條后路,保留一部分資產;二來是提前給兒子準備婚房,以后就不用擔心媳婦占份額了。可是,夫妻倆千算萬算,也沒算到自己會離婚。
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周女士起初是愿意讓給男方的,畢竟男方家里就這么一個獨苗,男孩子跟著爸爸也挺方便。可是,有件事周女士很不放心,因為兒子還小,還是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還不能自己處理,一旦男方拿到撫養權,肯定是要與孩子一塊兒居住在該房內的,萬一男方再婚,只怕這套房子最終的權屬還是個未知數。
出于種種擔心,周女士開始糾結,死活不愿放棄撫養權。而男方也是出于相同原因考慮,堅決不妥協。二人婚還沒離,卻為此鬧得不可開交。
2、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有6大隱患!
1、買房不能貸款。
如果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購買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則該房屋買賣不能申請銀行貸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2、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即父母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購買首套房時,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優惠房貸利率。
3、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確需處置時手續麻煩。
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須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等。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另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于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后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4、父母離婚時易出糾紛
如果夫妻離婚,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如果房產不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那么該房產應屬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一方與孩子共同居住,可能會由此引發撫養權爭奪局面。
5、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難,且無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處分房產。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實踐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將房屋出賣,不讓其父母居住的情況發生。之前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張先生未成年時,其父母即以其名義購置了房產,張先生成年成家后瞞著父母將房產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當其婚姻觸礁離婚時,妻子根據約定分得了50%的產權,張先生的父母為此深受打擊,悔不當初。
6、孩子如婚后發生意外,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著,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作為遺產分割和繼承。
三、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如何規避風險?
文章來源:法萊利法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