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100)
祖房被一子女拆除翻建,新房拆遷其他子女要求繼承分割相應利益法院如何處理?
——關于戚某1與戚某2、吉某分家析產糾紛(二審)案法律解析2
【關鍵詞】
祖房 原有房屋 拆遷安置補償款 繼承 新建 拆除重建 翻建 放棄繼承權 真實意思
【要點提示】
宅基地祖房由一子女全額出資拆除翻建,新房被拆遷后,曾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拆遷時已故)是否享有相應拆遷利益?其他繼承人如何分割該部分遺產?本案例中法院認為:1986年建房時家庭成員為戚某2夫婦和母親唐某某,綜合考慮案涉房屋先后建成、擴建的具體情況,對案涉房屋貢獻力的大小以及案涉房屋系在父母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所成等相關因素,認定案涉房屋系戚某2夫婦和唐某某三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并據此酌定被繼承人唐某某享有20%的產權份額,即唐某某可被繼承遺產占相應拆遷補償款的20%。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戚某1(上訴人)
被告一:戚某2(被上訴人)
被告二:吉某(被上訴人)
第三人:劉某1
第三人:劉某2
第三人:趙某1
第三人:趙某2
【案情簡介】
父親戚貴(桂)林、母親唐某某共生有四女二子,依次為長女戚某3、次女戚某5、長子戚某1、三女戚某6、四女戚某4、次子戚某2,其中次女戚某5于2016年3月17日去世,三女戚某6于2014年7月23日去世;父親戚某某于1962年去世,母親唐某某(本案被繼承人)于2008年3月去世。父母生前享有XX街52號前后各兩間祖房產權,且去世時均未留下遺囑,家庭共同財產也一直未予析產;因家中祖房面積小,××××年戚某1至外村另行建房,原有祖房由戚某2及母親居住;1986年戚某2夫婦下決心將祖房完全拆除并重新舉債建造了兩間兩層樓房,原房為土坯墻草屋頂,拆除材料也根本無法使用;1991年發大水,前面兩間近百年歷史的祖產房屋年久失修且面臨倒塌,戚某2只能將其完全拆除新建兩間平頂;而且戚某2夫婦在2008年還在院子內建了衛生間,并將院子全封閉。2016年7月19日,該處房屋遇上拆遷,被動遷人戚某2與動遷指揮部簽訂動遷補償協議,房屋原有建筑面積為171.74㎡,其中房屋評估價630625元、裝潢及附著物補償63897元、搬遷補助費1717元、提前搬遷獎勵83053元、臨時安置過渡費10304元,合計動遷補償789596元,安置方案為產權置換某小區27幢1203室房屋一套,另獲取拆遷安置補償費用403543元,目前戚某2已經實際獲取了安置房及拆遷款。戚某1為此主張共有財產的權利,經多人多次協調均遭戚某2拒絕,另外,長女戚某3、四女戚某4放棄繼承,次女戚某5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配偶劉某3于2004年9月4日去世,其子劉某1、其女劉某2自愿放棄繼承權,三女戚某6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配偶趙某3于2015年1月20日去世,其子趙某3、其女趙某2自愿放棄繼承權。
戚某1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戚某1對位某街52號房產拆遷安置補償款享有其中314638.4元。
【法院判決】
一審:1.戚某2給付戚某1 21020.83元。2.駁回戚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祖房拆除翻建后,新房拆遷補償款中應該有多少份額作為被繼承人唐某某的遺產?
案涉被拆遷房屋建成于1986年,后于1991年進行部分擴建,從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戶籍登記資料、案涉房屋的登記資料、建房資料、拆遷安置檔案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材料可以看出,1986年建房時家庭成員為戚某2夫婦和雙方當事人的母親唐某某,戚某1一家事實上早已搬至外村的新房分戶另住,案涉房屋系戚某2在完全拆除原有舊房的基礎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實施并主要出資建成所得。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先后建成、擴建的具體情況,戚某2夫婦對案涉房屋貢獻力的大小以及案涉房屋系在父母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所成等相關因素,認定案涉房屋系戚某2夫婦和唐某某三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酌定被繼承人唐某某享有20%的產權份額,即唐某某遺產占相應拆遷補償款的20%。
二、祖房被拆除翻建后新房拆遷,法院如何處理其他子女的繼承分割拆遷利益訴求?個別子女自愿放棄繼承權的真實意思如何?
本案在一審中放棄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在二審期間又重新作出意思表示,其本質上是對原出具給戚某1的放棄繼承權的承諾表示翻悔,其實質并非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其應得的繼承份額的所有權,并將其應得的繼承份額轉贈給戚某2所有。根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因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書系各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基于戚某1的要求單方出具,并非由各繼承人同時向戚某1和戚某2作出;且囿于各繼承人法律意識的模糊,原先作出的承諾客觀上違背了各繼承人的真實意思,現案涉遺產仍尚未處理,故對其他繼承人意見應予以承認。
因此,鑒于本案訟爭房產共獲取安置補償總價款789596元,扣除裝潢及附著物補償6389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0304元、搬遷補助費1717元、按期簽訂協議及提前搬遷獎勵83053元,在剩余房屋評估價630625元20%部分126125元屬于父母的遺產份額,由戚某1、戚某2、戚某3、戚某4、劉某1、劉某2、趙某3、趙某2共同繼承,其余安置補償款由戚某2夫婦享有;據此,雖然戚某2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但考慮到戚某1對該房建造或多或少也作了貢獻,且繼承的份額系父母原有祖房所占比例份額,法院確定被繼承人唐某某的遺產原應由六位繼承人等額繼承,但因其他繼承人均將其應得的繼承份額轉贈給戚某2,故戚某1應得其中的六分之一,即21020.83元,剩余的六分之五歸戚某2所有。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