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證言會影響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夫妻雙方借款買房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認定房屋權屬?
——梁某與曹某離婚糾紛(二審)案法律解析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18-038-1總第249)
【關鍵詞】
夫妻共同財產 借款買房 買房登記 房屋權屬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房產分割 離婚房屋確權 房屋折價款
【要點提示】
證人系雙方之女,始終與雙方共同生活,其對夫妻雙方的感情及家庭生活了解,雖未成年,但其有自主判斷能力、能夠正確表達,故法院采信其證言,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女方、被上訴人)
被告:梁某(男方、上訴人)
【案情簡介】
曹某與梁某于1998年5月22日登記結婚。1999年2月26日生育一女梁小某。曹某與梁某一致認可某4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評估價值為426934元。梁某主張某602室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財產,曹某對此否認,稱該房屋系其父母購置,并非曹某與梁某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向曹父、曹母調查情況為:該房產原房東陳某、張某系曹母同事,房屋系曹父夫婦向陳某夫婦所購置,已于2015年6月18日進行了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曹父。梁某主張向梁某華借款140000元、向陳某某借款160000元、向梁某某借款80000元,以上共計380000元均系曹某與梁某夫妻共同債務。曹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但是認為以上借款系其父母購置某602室房屋時所借,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曹父、曹母能夠償還。曹某陳述其月收入為3780元,梁某陳述其月收入為4200元。
曹某訴至法院,請求:1.解除曹某、梁某婚姻關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判決婚生女梁小某由曹某撫養,梁某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一審】:
1.準予曹某與梁某離婚;
2.【后文揭秘…】;
3.【后文揭秘…】;
4. 【后文揭秘…】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未成年子女證言會影響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從個案看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的標準?)
法院認為,曹某主張曹某與梁某因感情破裂分居兩年,為此申請婚生女梁小某出庭作證,證明曹某與梁某分居系因梁某對曹某父親實施家暴所致。梁某對梁小某的證言不予認可,抗辯稱雙方分居系由于自身患有疾病及梁某母親患病需要護理,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認為梁某身患疾病及照顧母親并不必然導致雙方長期分居的發生,夫妻之間理應兼顧互相扶助及照顧父母的雙重責任,故對梁某的抗辯意見不予認定。法院的認證意見為:因梁小某系曹某與梁某之女,始終與曹某與梁某共同生活,其對曹某與梁某的感情及家庭生活了解,雖其未成年,但其有自主判斷能力、能夠正確表達,故法院對其證言予以采信。另,庭審中,梁某、曹某均認可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故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二、離婚雙方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均主張所有權,法院如何裁判?
【詳見后文解析…】
三、在離婚案件中主張分割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和確認系他人的借款,法院如何裁判?
【詳見后文解析…】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