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案情摘要】
2006年6月,某建筑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筑公司承建大貴大廈,合同對施工范圍、工期、價款、質量等做了約定,2007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雙方就工程款支付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建筑公司系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建筑公司要求按照工程定額據實結算,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對承包人不適用,開發公司要求按照最高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參照合同約定支付。
【法院處理】
判決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雙方未上訴。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平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
(來源:深圳羅湖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