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租房”?
根據《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供應對象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條件為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2、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由此可見,公租房的產權人是國家或集體而非承租人,其性質屬于公房,即屬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承租人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原則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但是,與公租房所對應的權益,卻應另當別論,比如公租房因拆遷所產生的拆遷補助等。
二、原承租人死亡,公租房能否變更承租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立法是否與現實掛勾是檢測一個法能否成為良法的依據之一。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是出自《漢書·酈食其傳》的經典,當今社會,讓人最有歸屬感的莫過于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屋,所以,人們總是傾盡所能置辦一套房產,但高昂的房價還是讓許多人買不起房,從而住房租賃也就成為解決人們居住的一個必要方式。
“住”一般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雖然在租賃合同上承租人一般僅是一個人,但其家庭其他成員通常會一同居住,所以租賃合同也涉及到了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在調整房屋租賃關系時,除了要考慮承租人的權益,也應該關注如果遇到承租人死亡的情況,其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
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確需繼續租用住房的,享有優先承租權,可以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后,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租賃原住房,但應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無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賃關系終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
對于公租房租賃,《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另外,《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第12條第(五)項規定: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
三、變更承租人的程序
按《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后期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三)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
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注:需提請讀者注意的是,各地(甚至北京市內各區縣)對公租房的管理規定不盡相同,如遇有公租房相關問題,請以當地公租房管理機構的答復為準。
(來源:海壇特哥|作者:李定寰)